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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碳交易平台

      政府設立碳交易平台立意良善,目前平台機制尚在規劃中,據瞭解可能會涉及到規範排放額的交易(強制配額交易),若傳言為真,則可說是對我國邁向淨零排碳又向前邁出一大步,但交易對象的類別、規模、交易方式等,仍然是決定成敗的關鍵,過去環保署認定年排碳量2.5萬噸以上為「排碳大戶」,以方便稽查並限定其溫室氣體排放行為,但是面對碳交易的對象不應過度侷限,應落實全民減碳的精神,讓中小企業、商業用戶、社區和個人,都有機會透過碳交易平台,獲取減碳的效益,相對來說,「排碳大戶」也有機會透過碳交易平台取得一部分碳權來進行抵減,如此才能真正發揮碳交易的效果,政府未來也可以設定擴大涵蓋範圍的目標,例如到2030年,碳交易平台的涵蓋範圍可以達到80%,以激勵更多參與者有意願參與減碳、獲取經濟效益,同時又能透過碳市場達到總量管制的目的。實際上,以台灣這種小島國,2030碳市場的涵蓋範圍達到90%應該不是夢。


      另一方面,政府的碳交易平台,也應該考量到「借力使力」,鼓勵民間開創及參與多元的「自願性碳減排」交易市場,政府以政策鼓勵,讓民間發起承購和銷售更高標準、更具多面向效益的碳權產品及交易市場機制,例如新加坡已經成立的CIX交易「自然為本」的自願碳權商品、Verra 組織的VCS市場和WWF組織的Golden Standard 黃金標準市場,讓許多有意願基於ESG理念的企業得以採購優質的自願性碳權,同時也有更多的單位願意去基於更多元的環境生態考量及方法學去實現兼顧多重環境目的之減碳或負碳計畫,並可透過市場收獲經濟效益。


      最後,政府既提出推動碳交易平台機制的政策規劃,應亦意識到碳交易和環境效益商品(EAC) 在綠色金融不可或缺的角色,碳權、綠電、綠鋼憑證這些環境效益將不可避免走向金融商品化、期權化,相應的鼓勵機制及金融管理規則的出台也應該開始預作周全的規劃。總之,對於例如中鋼、台泥、台積電這類型的傳產或是半導體業者而言,應該把碳交易平台機制的倡議視為利多,對企業最直接的影響將是有機會透過國內的碳市場機制,取得一部分可抵減的碳權,其他企業則更多是摩拳擦掌,可積極規劃減碳的策略、方法學、及找到規劃設計碳權人才,以賺取減碳利益。

 

台灣綠電應用協會 秘書長 許博涵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