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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動交通工具用綠電否,政府管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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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交通工具用綠電否,政府管不管?

  寫這篇文章之前,思忖再三,台灣綠電應用協會自倡議之日起,市場綠電和綠電的應用,始終是我們堅信並矢志推動的台灣社會能源結構轉型關鍵。然而已經有太多夥伴向我們反映有關電動車發展的重要命題,甚至質問我們協會的立場,不得不在此表達一些觀點。

  眾所周知,電動車在當代以「綠色低碳交通工具」之姿,重新躍登舞台,成為人們追求的潮流象徵,對於實現能源轉型的生活情境,絕對具有重要意義,因此TAGET台灣綠電應用協會一直期許能夠推動社會更廣泛、更普及的電動車應用,並使交通部門能領先應用綠電、實現低碳排放。然而問題就出在於我們是否能夠促使更多的電氣化交通工具應用綠電、以及社會究竟將面臨何種風貌的綠電交通應用「市場」?EV充電已從免費時代開始邁向付費時代,問題也慢慢浮現:究竟電動車輛載具的充換電網路服務商業屬性為何?當某些業者已經開始或準備大張旗鼓收費時,我們對於這個新興電力應用市場是否已經具備完善的制度規劃?

  至此,本人認為TAGET作為綠電應用的推動協會,實有必要嚴肅檢視目前的市場發展態勢,避免新興的綠電應用市場,再度蒙上被污名化的陰影。先從屬性來看,電動車的充換電商業服務,本質上確為銷售電力的行為,放眼國際的充換電網路業務,電力公司也積極推動相關業務,例如已進軍台灣發展離岸風電的安能(EnBW巴登─符騰堡能源)集團,作為歐洲與德國最大電業集團及公有控股電力事業之一,即屬於全面整合的電業集團(在台灣設立「安能亞太」為其在亞太分公司),其在德國正大力推展充電網路服務;在再生能源發展領先的島嶼國家如紐西蘭,售電業者也正開始兼營EV充換電網路服務(如紐西蘭的知名售電業ecotricity)。而台灣電業法明確點出,目前僅開放市場銷售電力業務只有一種,即為再生能源電力,也就是綠電,公用電力仍然由台電統籌銷售,因此,如果有民間業者想商業化經營電動車充換電業務,首先必須思考其是否具備可銷售電力的再生能源售電業牌照?其次更必須思考,其能否確保銷售的是綠色電力?

  必須點明的是,目前無論是台灣本地業者或外國車商,其在台灣經營的充換電業務,我們均未曾聽聞請領過再生能源售電業牌照,也未曾聽到任何電動車載具、交通服務、充換電網路業務業者已明確宣布將使用綠電,然而其銷售電力的本質卻相當明確、其銷售電力更不是電業法所規範的再生能源電力。何以致之? 僅因為能源局在107年以函示收費電動車充電樁非屬電業法定義的售電行為(能電字第10703000170號函),其所持理由為電動車充電樁非獨立存在,還要提供電動車充電服務之場所,提供電能補充之服務外,尚需停車場所及相關附屬設施與人力方得提供完整服務,還說這和餐飲飯店提供電力服務的性質是相同等云云;如此說法,留待社會公評,但我們不得不點出,充換電網路業務的本質即為銷售電力,和所謂飯店業者提供附加服務是完全不同的,能源局理由實過於牽強,完全不看其業務主體性質為何,更何況,現今幾乎所有電力供應,皆需要空間、專用附屬設施與技術人力才能提供完整服務,照此說法,台電也可以關門不用售電了!這樣的一紙行政解釋,不僅不會幫助到台灣的綠電應用,只是讓業者有規避的藉口,也讓更多的電動車輛載具蒙上使用高碳電力的陰影,當電動車輛載具採用綠電是業者的「施捨」,要憑業者的良心,是「行有餘力」才願意去做的事,我們如何讓廣大的消費者深切感受應用綠電與與發展低碳智慧科技連結的迫切性?

  如同前面所言,TAGET絕對支持更多的綠電廣泛應用於生活情境,這也正是我們的協會宗旨之一,然而TAGET絕不支持電動車商與服務商高舉低碳交通工具旗幟、號召全民環保賺錢,卻有違法之嫌,尤其對提倡使用綠電的行動更付之闕如。這對於推廣綠電應用,實際是傷害而非助力。我們也要指出,過去再生能源推動聯盟(TRENA)所揭示的用電大戶議題,至今仍然存在,TAGET堅定支持,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用電大戶條款適用對象應該擴及政府單位、尤其是電氣化的公共交通運輸體系,包括高鐵、捷運、台鐵,也許我們不一定每人都有機會去台積電上班,但是我們都有機會坐上高鐵捷運,不能讓人民一再的錯過這難得的全民減碳機會,期待我們每一個人都能正視自己參與能源結構轉型的角色,在購買電動車享受潮流感之餘,也拿出相應的責任感,用髒電不會對地球好,至少不會讓火力發電為主的台灣好,莫再讓中部子弟們用肺發電,願我們都能有此認知,促使政府和電動車業者正視此課題,能夠共同推動全民應用綠電的新時代,共勉之。

本文作者為:台灣綠電應用協會秘書長 許博涵